■ 馬上評論
  挖墓焚屍,即融資使行為動機是為了執法,也並不影響侮辱屍體罪的成立。死者家屬或可依法起訴涉事人員,而司法機關也應立案調查。
  安徽涇縣老農土葬後遭挖墓焚屍,該縣民政局局長還稱是“按規定執行”,引起熱議。日前,安徽省民政廳房屋出租方面明確指其行為違規,省里也已介入調查。
  對行政機關而言,法無授權不可為,尤其是針對採取行政裝潢強制,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:“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,當依照法定的權限、範圍、條件和程序。”“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,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”
  涇縣民政局對死者挖墓焚屍,已產生行政強制執行的效果。涉事官員稱此舉依據的是縣民政局殯葬管理規定,問題是,一方面縣級政府無權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,另一方面該紅頭文件也和上位法相抵觸。2012年修訂的《殯葬管理條例》已廢除了違規土葬G2000、亂建墳墓“拒不改正的,可以強制執行”的規定,強制平墳屬於違規。根據行政強製法,實施行政強制沒有法律、法規依據的,該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因此,涇縣民政局相關人員首先應承擔的,就是行政處分。
  退一步講,即便是在法律允許強制執行的情況下,挖墓焚屍,也太過野蠻,有違公序良俗。執法粗暴化好房網,無視公權倫理,勢必引起公眾反感。
  還應說明的是,挖墓焚屍,或將構成刑法上的侮辱屍體罪。根據刑法規定,以暴露、猥褻、毀損、塗劃、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,即為侮辱屍體罪。即使行為動機是為了執法,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死者家屬或可依法起訴涉事人員,而司法機關也應立案調查。
  挖墓焚屍,逾越了法律底線,也背離了公序良俗。就算土葬有弊端,執法也該合乎法理,而不是輕易突破公權邊界。自身若不守法,何以以執法服人?而說到底,依法該是行政的底線。而今,當地省民政廳已斥其違規,相關方面也應在縝密調查基礎上,依法追責,給公眾一個合理說法。
  □舒銳(法官)  (原標題:挖墓焚屍涉侮辱屍體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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